实缴期限变为8年,新公司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了!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配套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新《公司法》中涉及的注册资本登记规定进行细化。

此前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这一条款引发热议,那么已经注册的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就让小编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设置三年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应在设立后五年内实缴完毕注册资本进行了细化:

(1)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02 减资公示期缩短

鉴于目前存在大量存量公司不仅出资期限过长且注册资本数额过高的情形,很多公司将面临调整注册资本的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由原来规定的四十五日缩减为二十日。适用场景如下:

(1)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2)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03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针对存量公司的不同现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1)在过渡期内未进行调整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依然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2)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要求其6个月内进行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应当调整至合理范围。

04 公司注册信息应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并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股东实缴相关说明材料。

总结一下: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之前设立的存量公司,且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或注册资本数额过高的,那么公司有3年的过渡期修改出资期限和减资,但是最长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即公司最长的出资期限为3+5。

关于存量公司如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资期限的调整和实缴注册资本,你都了解了吗?如果您想尽早完成减资或者提前清算注销公司,可以给我留言哦!